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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 甘肃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莲花山分局关于莲花山林区禁毒封山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4-28 10:22    阅读次数:

广大群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全面开展莲花山林区禁种铲毒工作,力争实现禁绝非法毒品原植物种植目标2023年4月25——2023年8月31日期间,莲花山林区(不包括莲花山旅游景区)实行全面封山,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毒封山期间,禁止一切林副业生产和其他人为活动,任何人不得进入林区从事割扫把、挖药材、放牧、拾烧柴、拾蘑菇等活动。

二、严禁在林区从事毒品种植、加工、吸食、贩卖等一切涉毒活动。

、出入林区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禁毒队进行检查登记,接受必要的询问、盘查、尿检,拒不接受检查或未经保护区管理机构许可擅自进入林区者,视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1条的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2条的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鼓励林区群众积极主动地参与禁种铲毒工作,举报、揭发毒品原植物种植违法犯罪活动。对主动提供涉毒线索,举报、揭发非法种植活动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

举报电话:0930-5938018、0930-4591019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   甘肃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莲花山分局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