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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 甘肃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莲花山分局 关于切实加强莲花山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4-28 10:14    阅读次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甘肃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三抓三促”行动,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做好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决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莲花山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资源、界碑界桩、标识牌、公共设施设备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乱搭乱建等破坏自然环境的活动

三、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四、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保护区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对符合保护区主体功能区定位的设施修筑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自然保护区内未经批准违法修筑的设施,一律停止并自行拆除,恢复原地貌。自然保护区内的各类违法修筑设施,由违法修建的单位和个人立即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六、在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参观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相关规定。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要爱护生态环境、注意安全、遵守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八、发展经济是为了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同样也是为了民生,人民群众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受益者,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我们将对举报或提供线索的人员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人进行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

0930-5938018(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

0930-4591019(甘肃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莲花山分局)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   甘肃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莲花山分局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