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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生物灾害防控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22-05-11 17:47    阅读次数:

林业生物灾害防控知识问答

 

1、何谓林业生物灾害?

答:林业生物灾害是由于极端的自然、人为因素或者它们的共同作用,使森林生态系统能量交换、物质循环、信息传递的有序状态遭到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失衡,少数生物抢占生态位,森林资源遭到破坏,造成林业生物灾害。林业生物灾害包括森林植物感染病虫鼠害、有害植物侵入和野生动物感染疫病等。

2、我国的十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是指哪些?

答:我国是一个林业生物灾害较为严重的国家,全国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共有8000多种,经常造成危害的有200多种,其中,目前危害较严重的“十大”有害生物有:松材线虫、美国白蛾、松毛虫、杨树蛀干害虫、日本松干蚧、松突园蚧、湿地松粉蚧、大袋蛾、松叶蜂、森林害鼠。

3、林业生物灾害具有一般生物灾害的共同点外,还有哪些特点?

答:(1)周期性。林业有害生物的种群具有一定的消长周期,其危害性也表现出明显的周期性。由于有害生物的发生发展与其生长环境密切相关,不同的有害生物、同一种有害生物在不同地区期表现的危害周期都不相同,因此,林业有害生物的周期性主要表现在单虫种的区域性上。

(2)受灾面广。林业灾害受体涉及整个陆地生态系统,我国是全球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年呈现频发重发态势。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每年超过1.78亿亩,年均造成死树4000多万株,林业灾害发生面积相当于同期森林火灾面积的50倍,年均经济损失和生态服务价值损失超过1100亿元。

(3)危害的间接性和严重性。林业生物灾害不象其他灾害那样来得突然、激烈,对人的感官刺激、心理冲击大,它的危害是间接的,容易被人忽视的。但是,林业生物灾害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对陆地生态系统造成极大的危害,甚至于危及人类健康。

法律知识问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等方面有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除治。

林业经营者在政府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

2、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怎样进行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怎样进行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 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